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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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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銅質」領團解說員第19期職業教育訓練,應眾多學員要求,即將在﹝94/01/14--94/01/16﹞《五、六、日》假【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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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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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
【招生簡章摘要】
五、訓練課程:
(一)室內課程:
1、台灣地區之史蹟源流與地景生態入門。
2、銅質領團解說相關學術理論暨實務與常識(含法規、急救、交通、經濟、政治、文化、藝術及觀光旅遊常識,領團解說入門技術)。
3、室內銅質領團解說靜態實務演練。
(二)室外課程:
室外銅質領團解說動態實務演練,搭配遊覽巴士車上暨實地實務操作。
九、訓練費用:
(一)會員暨現職旅行業等相關觀光產業從業人員(需出具在職證明)及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需出具在校證明)新台幣肆仟貳佰(4,200)元整。
(二)非會員及非第一項資格者新台幣肆仟捌佰(4,800)元整。
(三)費用含室內外上課講師、教材、場地、室外交通餐食、門票、考卷、評審、證書等費用。
十一、報名手續:
(一)一律採通訊報名(現場報名恕不接受)。
(二)請先至全國各地郵局,以郵政劃撥方式(帳號:19595340;帳戶: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協會)繳交訓練費用,辦妥郵政劃撥後請自行保留收據,本會不另開收據。
(三)請詳細填妥報名表(附表二)後,附上本人清楚「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暨「學歷證件影印本」各1份,本人3個月內「1吋脫帽照片」4張,及『訓練費用郵政劃撥收據影印本』1份,連同「填寫清楚本人姓名及地址之掛號回郵信封1個」,一起掛號郵寄至:「台北市100中正區博愛路25號7樓之5,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協會收」。
(四)辦妥報名手續後,請再電話確認。本會聯絡電話:「0932-306-348;(02)2331-9858」。
十三、注意事項: *請仔細詳讀內容*
(一)報名參加本會舉辦或委辦、合辦各種質別之職業教育訓練課程學員,經完成報名手續後,除以下第十二項規定之暫停開班因素外,概不退費;報名參加訓練之職業教育學員不得異議。
(二)報名參加本會舉辦或委辦、合辦各種質別之職業教育訓練課程學員,於訓練期間需以能參加受完全部課程為限;且於訓練期間應全程佩帶已領取之「訓練班學員證」隨時接受本會查核,無故不佩帶者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即予以退訓,報名參加職業教育訓練之學員不得要求退還所繳費用,敬請嚴格遵守規定。
(三)報名參加本會舉辦或委辦、合辦各種質別之職業教育訓練課程學員,全程參加訓練無遲到或早退紀錄表現優良者得加結訓總成績分數2%以示鼓勵(另膺選班代表或副班代表全程表現優異者得加結訓總成績分數各5%和3%以示鼓勵)。
(四)【測驗成績計算方式】:
1.室內筆試:考題100題(是非題40題,選擇題60題,每題1分;共計100分)。
2.室內口試:依儀表、口才、反應、內容、技術五個項目分別各佔20分;共計100分。
3.室外口試:依儀表、口才、反應、內容、技術五個項目分別各佔20分;共計100分。
(五)本會提醒:報名參加職業教育訓練課程之學員於上課前,應就室內口試部份自行設定主題及講解內容資料,室外口試部份依辦理地區自行充分準備沿途相關講解內容資料。
(六)【測驗成績合格標準】:以下三個科目皆達合格標準者為合格;合格者由本會核發「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銅質領團解說員職業教育訓練結訓證書(以下簡稱結訓證書)」。
1.室內筆試:不得低於60分。
2.室內口試:總分70以上,且每個項目分別不得低於12分。
3.室外口試:總分70以上,且每個項目分別不得低於12分。
(七)報名參加本會舉辦或委辦、合辦各種質別之職業教育訓練課程學員,未參加測驗或測驗成績未達合格標準者,本會不發給「結訓證書」,報名參加職業教育訓練之學員不得異議。
(八)職業教育訓練課程結束後,本會將於一個月內寄發成績通知單,及成績達合格標準學員之結訓證書。成績達合格標準之學員得依據本會章程相關規定向本會申領「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銅質領團解說員從業證」,申領從業證費用新台幣(300)元整。
(九) 依據本會訂定之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以下簡稱領解員)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領解員。
1.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2.曾對觀光產業形象造成嚴重損傷,有具體事證者。
3.領解員有違反本會訂定之領解員管理辦法,且情節嚴重,經本會撤銷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從業證(以下簡稱領解員從業證)未逾五年者。
(十)依據本會訂定之領解員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本會舉辦或委辦、合辦之各種質別之職業教育訓練,僅負責核發通過報名參加職業教育訓練者之「職業教育訓練結訓證書」;不具本會「個人正式會員」或「個人永久會員」資格者皆應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正式會員」或「個人永久會員」,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方得核發「領解員從業證」,且「應受僱或臨時受僱於旅行業」,始得執行國民旅遊領團解說業務。
(十一)依據本會訂定之領解員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經取得本會之各種質別之「職業教育訓練結訓證書」或「資格檢定測驗合格證書」者,年滿十八歲得向本會申領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銅質」領團解說員從業證(以下簡稱銅質領解員從業證)(未滿十八歲者須等至年滿十八歲方得申領);但應年滿二十歲方得向本會申領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銀質」領團解說員從業證(以下簡稱銀質領解員從業證)與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金質」領團解說員從業證(以下簡稱金質領解員從業證)。又欲晉級銀質領解員者應先取得銅質領解員從業證資格「且執業滿三個月並有書面證明」方得晉級;欲晉級金質領解員質者應先取得銀質領解員從業證資格「且執業滿三個月有書面證明」方得晉級。
(十二)如因成本估算或其他不可歸咎本會之因素,本會得視收支或處理狀況決定暫停開班並退還報名參加者報名時所繳交訓練費用,但本會得扣除手續費用新台幣壹佰(100)元整。【但經報名參加者本人同意,得全額移交充當下一期次訓練費用全額扣抵,且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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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證書字號: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七六八三號 核准立案
會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25號7樓之5 電話:(02)2331-9858 傳真:(02)2331-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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