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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_時間 |
文章標題 |
發表人 |
回應 |
200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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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3條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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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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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
各位旅遊領團前輩您們好...小弟有個問題不解,請大家幫小弟個忙,小弟會感激不進!
1.請問專任送件人員得定義為何?
2.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為旅客代辦出入國手續,得委託他旅行業代為送件。(請問為何不能自己送件呢?還有要具備何種資格才可以)
以下是小弟所看到的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3條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為旅客代辦出入國手續,應向交通部觀光局請領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並應指定專人負責送件,嚴加監督。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領用之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應妥慎保管,不得借供本公司以外之旅行業或非旅行業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應即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並申請補發。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為旅客代辦出入國手續,得委託他旅行業代為送件。
前項委託送件,應先檢附委託契約書報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第一項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交通部觀光局得視需要委託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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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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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關於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3條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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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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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內容 |
rice:您好!
01.專任送件人員的定義:是指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為旅客代辦出入國手續送件的專任人員,﹝或﹞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委託他旅行業代為送件的專任人員。
02.有關您問為何不能自己送件呢?答案是: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為旅客代辦出入國手續,﹝當然可以直接指定自己公司內部﹞送件的專任人員,只是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也得﹞委託他旅行業代為送件而已。
03.要具備何種資格?答案是:〈01〉如果是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為旅客代辦出入國手續,﹝直接指定自己公司內部﹞的專任送件人員即可。〈02〉如果是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也得委託他旅行業代為送件時,應先檢附﹝委託契約書﹞報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後,始得辦理﹝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為旅客代辦出入國手續。而﹝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交通部觀光局﹝得﹞視需要委託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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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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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關於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3條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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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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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內容 |
為了答謝您,特別贈送您gmail信箱一個...容量2GB....
作為感恩禮....請您收信FOR(秘書處信箱)
請您一定要認證完成,因為邀請函寄出,就只能給您一人使用....感謝您的回覆....我終於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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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證書字號: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七六八三號 核准立案
會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25號7樓之5 電話:(02)2331-9858 傳真:(02)2331-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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