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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內容列表
發表日期_時間 |
文章標題 |
發表人 |
回應 |
2007/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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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申根簽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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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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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
交通部觀光局(2007/07/24、一般佈告)
依據<申根公約國家>簽證規定,三個月以下之一般人士旅遊簽證可通行歐洲15國,但各公約國政府仍保留行政裁量權。
國人赴申根國家旅遊,倘中途前往非申根公約國後,欲再進入申根公約國,則需申請申根多次簽證;另旅客自申根境外國家機場途經兩個(含)以上申根境內國家機場(如分別在荷蘭及比利時機場)轉機時,必須辦理對各該國有效之過境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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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證書字號: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七六八三號 核准立案
會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25號7樓之5 電話:(02)2331-9858 傳真:(02)2331-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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