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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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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5/23起結婚改採登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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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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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5/23起結婚改採登記制★
<中廣新聞網;更新日期:2008/02/12 08:30>
『民法親屬編』已經將結婚的要件,修改成為「登記制」,也就是說過去只要有宴請親友的公開儀式就算是已經結婚,不過,從今(96)年05月23日開始,結婚宴客不算數,必須要有兩人以上的證人簽名,雙方當事人還必須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才算是有效。(陳鳳如報導)
『民法親屬編』將現行的「儀式婚」制度,修正為「登記婚」。對此,法界人士認為,由於目前所採取的儀式婚制度,只要有兩位證人見證,加上宴請親友的幾桌酒席,就算是結婚,不過,在實務上常發生有人在宴請親友後反悔,不承認已經結婚,後來甚至還向法院提出確認婚姻關係是否存在的官司,讓法院必須耗費許多時間去認定雙方的婚姻究竟有沒有效力。
如今,民法修正後,從今(96)年05月23日開始,結婚必須要以登記為準,雙方當事人都必須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還要有兩個以上的證人簽名,結婚才算是生效。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張清雲』說:「因為這是確認兩個人的身分關係,又要組成共同生活,所以他就是必須要有登記,所以我們現在是修正為,結婚應該要登記,要有兩個證人,書面向戶政事務所去登記。」
至於,在今(96)年05月23日之前,有公開儀式、兩人以上的證人見證下結婚的,結婚效力則不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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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證書字號: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七六八三號 核准立案
會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25號7樓之5 電話:(02)2331-9858 傳真:(02)2331-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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