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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_時間 |
文章標題 |
發表人 |
回應 |
200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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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瀑布』美景還諸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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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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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
■『十分瀑布』美景還諸於民■
<2008/04/29;交通部觀光局新聞稿>
『十分大瀑布股份有限公司』原於84年02月15日提出「十分大瀑布風景區開發經營投資事業計畫」,案經本局辦理現勘暨會請相關權責機關審議後,並報奉交通部90年06月13日核備,嗣因該公司無法籌措資金賡續興建,已逾依法興建之期限,本局爰於97年04月10日廢止原觀光遊樂業籌設之核准;而原籌設之核准與該公司收取清潔維護費無關。
有關該公司圍地收取清潔維護費乙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收費,【業經台北縣政府94年12月12日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項第03項規定函請該公司禁止營業,】期待天然美景之公共財,還諸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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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證書字號: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七六八三號 核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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