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內容列表
發表日期_時間 |
文章標題 |
發表人 |
回應 |
2008/07/18
|
■<大陸學歷>採認,半年內<訂方案>■
|
秘書處
|
|
原文內容 |
■<大陸學歷>採認,半年內<訂方案>■
<聯合新聞網;更新日期:2008/07/18 07:40 記者薛荷玉台北報導>
『教育部』指出,從今(2008)年底開始,<大陸地區的研究生、學者、音樂家等演藝人士、運動員、文化人士,來台研究、從事表演活動,居留時間可從目前的四個月,延長為一年>。
但在<採計大陸學歷、開放陸生來台攻讀學位等方面的開放>,『教育部』表示,還在與『陸委會』研究階段,預計「半年內」可擬訂出具體方案,但目前還沒有開放的時刻表。
在『行政院』的<兩岸政策鬆綁政策>下,『教育部』決定修訂「大陸地區文教專業人士及學生來台從事文教活動審查要點」,<未來大陸的研究所學生要來台做研究、修讀學分,都不再限制居留四個月,而可延長到一年,【審查要點】將在年底前完成修正>。
放寬居留期限的除了學生,還包括「有專業造詣的學術、文化、體育、演藝人士」,來台的目的則包括參觀、訪問、比賽、演講、領獎、參加會議、教練、表演、展覽等,過去這些「文教專業人士」來台均限制只能停留二個月,最長也不得超過四個月。『教育部』表示,未來表演者、藝術家如參加全台巡演、巡展時,居留期限最多可延長為一年。
至於來台講學的學者,過去限定居留期在申請延長後,最長也不得超過一年,此次修訂則未計畫放寬,仍維持一年限制。
『教育部』也強調,必須是有國際水準的表演者,或曾獲國際著名學術、文化、體育、藝術機構肯定,或曾獲獎者,或者是瀕臨失傳、台灣稀有的民俗技藝展演者,才能依此要點申請來台。
|
回上一頁
|
|
|
|
|
立案證書字號: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七六八三號 核准立案
會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25號7樓之5 電話:(02)2331-9858 傳真:(02)2331-9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