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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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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瀑布>收費與<交通部觀光局>核發之事業計畫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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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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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
◆<十分瀑布>收費與<交通部觀光局>核發之事業計畫無關◆
<2008/08/05;交通部觀光局新聞稿>
「十分大瀑布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十分大瀑布風景區開發經營投資事業計畫」,案經本局本於觀光主管機關權責,依「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規定會請相關權責機關審議後,並報奉交通部90年06月13日同意備查;至於本案後續開發建築階段,仍需由「台北縣政府」輔導該公司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且『開發許可之核發』亦非本局權責。
復因「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91年12月30日令頒,該公司為取得申辦觀光遊執照所需之相關文件,持續向「台北縣政府」申請建築使用執照等相關文件;而其中觀光遊樂業籌設核准文件,本局前依「台北縣政府」94年12月22日回覆該公司文件,於95年01月03日同意原備查文件視同已取得觀光遊樂業籌設核准文件,並請該公司興建完成並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營業。嗣因該公司無法籌措資金賡續興建,已逾依法興建之期限,本局爰於97年04月10日廢止前開同意文件。爰有關聯合報載所謂:「業者未獲交通部觀光局開發許可,……官方審議06年,……,直到新政府上台前才駁回開發許可,被疑內有文章」之說,實屬誤解,特予澄清。
另該公司經營「十分大瀑布遊樂區」係屬「台北縣十分風景特定區管理所」成立前既有之民營遊樂區,爰有關業者收取門票之經營管理事項,實為「台北縣政府」權責。『交通部觀光局』表示,有關該公司圍地收取清潔維護費乙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收費,業經「台北縣政府」94年12月12日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03項規定「函請該公司<禁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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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證書字號: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七六八三號 核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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