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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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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觀光客>在「團進團出」規範下,仍可<自由活動>及<申請離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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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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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
■<大陸觀光客>在「團進團出」規範下,仍可<自由活動>及<申請離團>■
<2008/09/24;交通部觀光局新聞稿>
關於媒體報導:開放陸客來臺觀光「團進團出」、「觀光景點太過固定」,讓許多<陸客>無法真正貼近臺灣社會的脈動,反而造成抱怨,口耳相傳之下,抵銷【來臺觀光後續意願】乙節,『交通部觀光局』表示,<大陸觀光客來臺>須「團進團出」係兩岸之旅遊協議,並非我方片面之限制,且「大陸法令」對於大陸人士「出境遊」,除<港澳之自由行>外,均規定須【團進團出】。
依「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規定,『旅行社』於【行程】中<得安排01至01天半之自由活動時段>;另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如因傷病、探訪親友或其他緊急事故,需離團者,仍可依規定,申請離團」。
『該局』業函請『旅行業者』於辦理大陸觀光團接待業務時,行程安排應考量旅客需求,讓團體旅客於行程中<酌予安排自由活動時間>,俾旅客有較充裕之時間自由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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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證書字號: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七六八三號 核准立案
會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25號7樓之5 電話:(02)2331-9858 傳真:(02)2331-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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