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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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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登「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來函」有關「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委辦97至99年領隊人員執業證換發與校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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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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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
中 華 民 國 觀 光 領 隊 協 會 函
立案證書: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30044166號函核准立案
團體地址:台北市105南京東路3段258號10樓
傳 真:02-2779 0060
電 話:02-2779 0070
受 文 者:各綜合旅行社、甲種旅行社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97領洋字第970026號
附 件:如文
主 旨:
本會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委辦97至99年領隊人員執業證換發與校正事宜。本(97)年度換證校正證期間為97年2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止,辦證時間5個工作天。敬請於有效期限內交付相關文件,以利查驗,並避免遭致裁罰,敬請查照。
說 明:
1、依據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辦理。
2、領隊人員執業證換證辦法
(1)專任領隊人員執業證換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蓋總公司大小章
2.二吋彩照1張 (照片浮貼名冊)
3.護照影本
4.舊證繳回(第一次申請者請檢附結業證書影本)
5.換證費用每件150元
6.工作天5天
7.需郵寄者請附填妥姓名地址30元回郵信封
(單件郵資30元,增加一張證,請多付5元郵資,超過3人請給55元現金用郵局便利袋寄送) (2)特約領隊人員執業證換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切結書
3.二吋彩照1張
4.護照影本
5.舊證繳回(第一次申請者請檢附結業證書影本)
6.換證費$150元
7.工作天5天
8.需郵寄者請附30元回郵信封(單件郵資30元,增加一張證,請多付5元郵資,超過3人請給55元現金用郵局便利袋寄送)
3、領隊人員執業證校正辦法
(1)專任領隊人員執業證校正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蓋總公司大小章
2.原持用之領隊執業證
3.護照影本或身份證影本1份
4.校正費每件新臺幣50元
5.工作天5天
6.需郵寄者請附填妥姓名地址30元回郵信封
(單件郵資30元,增加一張證,請多付5元郵資,超過3人請給55元現金用郵局便利袋寄送) (2)特約領隊人員執業證校正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原持用之領隊執業證
3.護照影本或身份證影本1份
4.校正費每件新臺幣50元
5.工作天5天
6.需郵寄者請附30元回郵信封(單件郵資30元,增加一張證,請多付5元郵資,超過3人請給55元現金用郵局便利袋寄送)
申請注意事項:
※郵寄申請者請檢附郵政匯票或即期支票(受款人: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另為避免郵件遺失產生爭議,申請文件建議以掛號信函或報值郵件寄送(請參考郵政法規,有關掛號信函及報值郵件之規定),郵件遺失本會恕不負責。
※若有更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影本、新名字護照影本及換證資料,以重新申請。
※原持用之執業證遺失者請由原申領公司出具遺失報告書(蓋蓋原申請領隊證總公司印鑑、代表人及個人簽名蓋章) 及上述資料重新申請。前述遺失報告書應據實陳述,如有不實,逕依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論處。 ※申請人如係經理人以上職等1個月內有異動者,請檢附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任、離職之核准函影本。
4、申請表如附件,不敷使用時,可自行影印或至本會網站下載,網址如下:
http://www.atm-roc.net/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198005
5、附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裁罰標準表。
正 本:各綜合旅行社、甲種旅行社
副 本:交通部觀光局、台灣省旅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旅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交通部觀光局旅遊服務中心、台中、台南、高雄服務處
理事長 蕭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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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證書字號: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七六八三號 核准立案
會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25號7樓之5 電話:(02)2331-9858 傳真:(02)2331-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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