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內容列表
發表日期_時間 |
文章標題 |
發表人 |
回應 |
2009/07/20
|
■澄清「住宿券變廢紙?旅館住宿券100%不符合規定」■
|
秘書處
|
|
原文內容 |
■澄清「住宿券變廢紙?旅館住宿券100%不符合規定」■
(2009/07/20;交通部觀光局新聞稿)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召開「記者會」表示:該會調查10家旅館所發行住宿券有許多不合理限制,例如限制使用時間或加錢,全部業者均不符合「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基會』呼籲『交通部觀光局』應隨時派員查核,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經『交通部觀光局』澄清如下:
一、有關該會認為住宿券記載「平、假日使用限制,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第4項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乙節,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5年10月25日函示:「『住宿優惠券』倘於『使用方式』明列相關規定(如:於假日使用或因住宿設施之房型、等級及所提供軟硬體服務不同,至房價有高低差異者,得以補差價方式使用),且符合消保法之資訊充分揭露與定型化契約章節所定誠信公平與明示等原則,無使消費者誤認其得住宿於所有遊憩區之房間,而影響消費判斷,原則上應無違反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目前該局均依上述函示,查核觀光旅館業者所發行之商品(服務)禮券。
二、該會認為住宿券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第2項規定」乙節,依以往查核結果,業者所發行之「住宿券」或「餐券」,均以「1房(晚)」或「1客」為單位,未有「找零」之情形。
三、至「怡蘭精品旅館」未記載「發行人名稱、住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信託)」「消費者爭議處理申訴專線」,因其屬旅館業,查核權責屬地方政府,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本局將促地方政府儘速查辦。
四、消基會呼籲觀光局應隨時派員查核,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該局自前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告實施後,有關觀光旅館業部分,均於每年辦理觀光旅館定期檢查(97年檢查79家,98年檢查80家)及各大旅展期間(98年上半年共3次計檢查54家)查核業者發行之商品(服務)禮券,對於不符合規定之業者均限期改善;至旅館業部分,本局亦將督導地方政府辦理查核工作,以保障消費者權益。針對消基會調查結果,交通部觀光局表示將再進行瞭解。
|
回上一頁
|
|
|
|
|
立案證書字號: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七六八三號 核准立案
會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25號7樓之5 電話:(02)2331-9858 傳真:(02)2331-9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