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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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1
■交通部觀光局獎勵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品質提昇補助要點■
秘書處
原文內容
■交通部觀光局獎勵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品質提昇補助要點■
(原名稱: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館業品質提昇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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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09月08日觀賓字第0940025635號令
中華民國95年06月09日觀賓字第0950013165號令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觀賓字第0960600381號修正
中華民國98年12月01日觀賓字第0980034901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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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委託專業團隊辦理軟硬體規劃,提昇服務品質,提供國內外旅客優質住宿環境,特訂定本點。

二、依法取得旅館業登記證之旅館業或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之觀光旅館業,得依本要點規定向本局申請補助。

三、前點業者申請補助時,列入品質提升計畫之個別觀光旅館或旅館應符合下列條件,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一)客房總數應達十五間以上。
(二)申請補助之旅館或觀光旅館其實際投入品質提昇之軟、硬體規劃更新及相關資金,旅館應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觀光旅館應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四、補助事項以補助對象委託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合法室內裝修業辦理軟硬體規劃之費用為限。

五、補助金額以辦理補助事項費用之百分之八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六、補助預算總額以年度實際編列之預算額度為準,逾額不予受理。

七、本局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者,於四月進行審查;每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受理申請者,於七月進行審查;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者,於十月進行審查;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者,次年一月進行審查。

八、補助對象應向本局提出完整改善計畫書申請,計畫書內容至少列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辦理期程。
(三)執行單位。
(四)計畫內容及實際作業方式。
(五)人員編組及分工。
(六)預期效益。
(七)經費概算(含資金來源)。

九、審查小組會議之審查項目及配分比如下:
(一)計畫完整性佔百分之二十。
(二)計畫可行性佔百分之二十。
(三)執行單位執行能力佔百分之二十。
(四)計畫規模佔百分之十五。
(五)資金確定性及穩定性佔百分之十五。
(六)其他佔百分之十。
補助金額應依審查委員之評分,經委員會議討論決議實際補助額度;其基準如下:
(一)依據審查委員評分,總平均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原則補助委託設計規劃費用百分之八十,並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二)總平均分數達八十五分,未滿九十分者,原則補助委託設計規劃費用百分之七十,並以新臺幣九十萬元為限。
(三)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未滿八十五分者,原則補助委託設計規劃費用百分之六十,並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限。
(四)總平均分數未達八十分者,不予補助。

十、為審查業者所提計畫書,由本局相關人員及建築、室內設計、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經營管理等專家學者共九至十一人擔任委員,組成審查小組評分,並核定補助金額。必要時得要求補助對象到場說明。
前項審查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始得補助。

十一、補助對象同一計畫如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二、補助對象接受本局及其他機關補助經費之總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通知本局派員監辦。

十三、補助對象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邀請外聘審查委員實地訪查,補助對象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十四、補助對象應於補助事項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向本局申請核銷,至遲不得逾越當年十二月二十日,並應於同意補助日起1年內申請核給補助,逾期得不予核給補助。

十五、補助對象申請核給補助時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領據。
(二)改善成果報告。(含計畫執行前後對照資料與相關說明)暨攝影著作授權使用書。
(三)收支清單(支出原始憑證正本,請自行保存,以備相關單位查核)。
(四)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本局及其他補助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之結報表。

十六、補助對象計畫執行期間,經訪查發現執行情形不符原申請內容者,本局得要求改進。如不願配合訪查、改進,或實際執行結果不符原提案計畫者,本局得廢止原申請金額之核定,不予補助,且五年內得不受理申請補助。設計規劃內容及執行成果仍應符合建管、消防與衛生法令相關規定。

十七、本要點最後申請補助時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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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證書字號: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七六八三號 核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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