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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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2
◆<交通部>函頒「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
秘書處
原文內容
◆<交通部>函頒「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

2010/01/21;交通部觀光局新聞稿

『交通部觀光局』為釐清『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與『消費者』<訂房之權利義務關係>,而訂定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業由『交通部』於99年01月13日函頒。

■該「契約範本」重要規定如下:

一、該契約範本適用於個別旅客直接向業者訂房3間(含)以下者,如消費者持有飯店商品(服務)禮券,或透過旅行業或其他經營者訂房業務之業者代為訂房時,均不適用。

二、由消費者及業者自行議定是否收受定金,定金之金額不得逾約定首日房價30%。

三、消費者解約時,如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10至13日前、7至9日前、4至6日前、2至3日前、1日前到達者,依序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之100%、70%、50%、40%、30%、20%,但消費者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已付定金全部不得請求退還。

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消費者及業者之事由,致該契約無法履行時,業者應即無息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全部費用。

『交通部觀光局』表示,該「契約範本」已公告在「該局行政資訊網(消保事項專區)」歡迎查閱,請『消費者』訂房前應詳閱「各旅館之訂房須知」,了解訂房相關規定,如『業者』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符合該契約範本規定>,有損害權益或發生消費爭議時,均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諮詢或申訴,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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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證書字號: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七六八三號 核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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