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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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1
★「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發布★
秘書處
原文內容
★「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發布★

2010/01/25;交通部觀光局新聞稿

『交通部觀光局』已修正「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陳報交通部於99年01月14日公告發布。嗣後『觀光旅館業禮券之發行人』僅限『觀光旅館業之業者』,以避免禮券發行人與提供服務業者不一致,而衍生糾紛;另外業者如將禮券委託第三人銷售,應於禮券載明第三人名稱、委託銷售期限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文號,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該局提醒消費者,勿購買來路不明之禮券,購買禮券前應詳閱禮券記載內容,注意禮券發行人與提供服務業者是否一致,及禮券使用方式等是否符合「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禮券記載內容有疑問可洽詢該局,如發生消費爭議,均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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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證書字號: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七六八三號 核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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