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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內容列表
發表日期_時間 |
文章標題 |
發表人 |
回應 |
201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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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相關旅行業者確實遵照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1條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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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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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
■請各相關旅行業者確實遵照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1條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2010/06/02;一般佈告
一、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8年11月17日領四字第0987200856號函辦理。
二、近來屢有旅行業者於代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時,代申請人簽名於護照申請書致衍生糾紛,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1條規定:「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代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應切實查核申請人之申請書件及照片,並據實填寫,其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者,不得由他人代簽。」違反本條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2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請各相關旅行業者切實遵照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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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證書字號: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七六八三號 核准立案
會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25號7樓之5 電話:(02)2331-9858 傳真:(02)2331-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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