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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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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3讀!「明火、放天燈」採<許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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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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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
■<立院>3讀!「明火、放天燈」採<許可制>!■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9日電;更新日期:2011/04/19 10:09)
「立法院」今天(2011/04/19)<3讀通過>修正「消防法」,明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已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活動,違者處新台幣3萬以上15萬以下罰鍰」。<施放天燈>也列「許可制範圍」。
今(2011)年03月06日「台中市夜店」因「使用明火表演」不慎造成9死12傷,<營業場所內進行明火表演「是否妥適」及「應否進行管理」,引發『國人』關注>。
<未來「傳統民俗活動施放天燈」與「室內明火表演」採「申請許可制」>,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消防法第14條」規定,<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的行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同法第41條規定,違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
「消防法第14條之1」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場所的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的活動」。違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消防法第14條之1」並規定,<「主管機關派員檢查許可場所」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的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的標誌」;『管理權人或現場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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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證書字號: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七六八三號 核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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