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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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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領隊>「帶團」<報酬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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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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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
■<導遊、領隊>「帶團」<報酬法制化>!!■
(台灣新生報;2011/12/06下午11:58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旅行業管理規則」預告「大翻修」。<為減少『導遊及領隊人員』與「旅行業」間發生「報酬爭議」,未來「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帶團報酬」將「法制化」>。另,配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2規定之修正,重新規範「旅行業應妥適安排旅遊行程」,避免「遊覽車駕駛人超時工作,危及旅客安全」。
「交通部」近日預告「旅行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觀光局業務組官員』昨天(2011/12/05)下午說明,<這次「旅行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計增修24條(增訂1條,修正23條)。主要修法方向是朝「加強行政管理、增加便民」,以及「提升旅遊業素質與管理」等3個面向著手,因此,除了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同時也修正「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對於這次「修法重點」,『官員』指出,<配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2,對於『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每日最多駕車時間、連續駕車間以及連續2個工作日間之休息時間已明確規定,且為避免旅遊行程安排過分緊湊影響旅遊品質,或使遊覽車駕駛人超時工作,危及旅客安全,因此參照現行「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增訂第9款,要求旅行業應妥適安排旅遊行程,不得過分緊湊趲趕行程影響旅遊品質,或使遊覽車駕駛人超時工作>。
其次,為「維護旅行業品牌權益」,第47條規定,<申請籌設之旅行業名稱,不得與他旅行業名稱或服務標章之發音相同,或其名稱或服務標章亦不得以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名稱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旅行業名稱混淆>。
再者,為「減少導遊及領隊人員與旅行業間之報酬爭議,確保帶團品質」,特別修正<條文第23條之1>,重新規定,<旅行業與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約定執行接待或引導觀光旅客旅遊業務,應簽訂契約並給付報酬。而且,這項報酬,不得以小費、購物佣金或其他不當名目給付>。
另,為因應「旅行業務需求面」及比照「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規定,這次修正條文第15條之1也增列「設有觀光相關系科之大專以上學校得為受委託辦理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單位,並明訂其應具備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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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證書字號: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七六八三號 核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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