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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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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小費」何必「大費」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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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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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小費」何必「大費」周章!?★
(編輯室週記;報導日期:2013-04-15—總編輯吳學銘)
(TTN旅報773期電子報:期數:773、日期:14∼21 Apr.2013)
行政院觀光發展委員會日前建議政府,用立法或規定方式,強制收取小費,以提高服務品質,許多業界的人聽到此舉,最直接的反應就是「有必要這麼做嗎?」
既然是稱「小費」,就是和正式費用有別,正式費用指的是購買物品或接受服務的必要支出,通常費用一定是比較多的,而「小費」是跟隨正式費用的附屬費用,可多可少,可有可無,換句話說,「小費」有可能是ヒ因接受他人服務者自願的「奇摩吉」。
如果硬要把這「奇摩吉」的費用,用立法或強制規定方式給規範出來,那就完全不是這回事,也失去「小費」的意義,如果真要這麼做,那還不如直接立法,強制增加費用,還來得直接有效,這時候的「小費」已經不能說是「小費」,而是像在「加價」一樣,如果政府在小費這個問題上,還扮演「催徵者」角色,也會落個強徵「小費稅」的惡名,得不償失。
小費制度會因國家,甚至同一個國家的不同地區而有不同,我們雖然無法一個個去調查,但依據經驗來看,一個地區或國家的小費制度,應該是植基於當地的民情和消費習慣,長期演進且約定成俗的通則,如果政府以強制立法或強制規定,告訴民眾如何給小費,要給多少,什麼時候給,不給要怎麼處罰,這豈不是很怪異的舉動嗎?以此取得的錢,還能叫「小費」嗎?
給小費的行為,應該是要透過教育和鼓勵方式來推動,不能用立法來強求,一旦國民的教育水準提高,且能接受「服務有價」的觀念,就會有給小費的想法和行為,久而久之,給小費成為社會普遍觀念,不用立法也能收立法之效,也就不用像現在,大家「大費」周章,集思籌「小資」了。
和歐美國家相比,台灣人可能較含蓄,不善於給小費,要給小費有時也不知如何給起,觀光局或教育部門,其實可以多多倡導給小費的禮儀和做法,但若強制立法反而治絲益棼。
■許耀天的回應:
1、『領隊&導遊』應受雇於旅行業就是一種錯誤政策,導致旅行業對『領隊&導遊』予取予求。
2、『政府』規範旅遊行程中已有「強制性購物點」,這難道就不是一個笑話?
3、中國大陸片面在其履行招攬中告知「旅客應每天給台灣導遊司機50塊人民幣當作小費」,而事實是「台灣導遊司機沒有拿到1毛錢」。
4、『領隊』帶領『台灣旅客』出國,根本「沒有服務費(一般稱為出差費)」,『旅行社』交代『領隊』出國後自行跟『台灣旅客』收取「每天多少金額」當作「收入」。
5、當然正面改革是好事,只要把整個爛污泥清乾淨,就肯定作好正確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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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證書字號: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七六八三號 核准立案
會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25號7樓之5 電話:(02)2331-9858 傳真:(02)2331-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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