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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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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活>案,環署:「建照」<自始就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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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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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
■<悠活>案,環署:「建照」<自始就無效>!■
(中央社;2013/05/04下午07:24記者魏紜鈴台北4日電)
「環保署」今天(2013/05/04)表示,<「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無論是「旅館許可」或「住宅建築使用執照」,均屬「自始無效」>。
「擁有400多間房間的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營運14年>,經『民眾』<檢舉>,出現「該做環評而沒做環評的問題」。
「環保署」3日(2013/05/03)宣布<開罰>「悠活麗緻」,要求「主管單位,內政部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命令>「悠活麗緻停止開發行為,停止對外營業」。
「環保署」今天(2013/05/04)進一步「對外界說明此案開發始末」指出,<民國71年「墾丁國家公園」設立,區內「可建住宅」但「不可建旅館」;民國83年底「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規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認定標準規範」,「集合住宅於國家公園,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資料」顯示,<86年至88年間,「開發單位」向「屏東縣政府」取得「計畫區內住宅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總共6區,面積大於1公頃)」,若「集合住宅未經環評就核發許可」,依「環評法」規定「該許可無效」>。
「環保署」86年<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認定標準」,位於「國家公園未滿1公頃」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免實施環評」。89年「環保署」<增修明定>「旅館興建或擴建,位於國家公園且開發面積超過1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
「環保署」表示,<「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在95年以「悠活1、2區低於1公頃以下」,便「同意無須環評」,「先核發1區和2區的旅館使用執照許可」,「其他3區至6區至今仍無旅館使用執照許可」。但「悠活從88年至今,6區建物非做為住宅,卻違法以旅館型態對外營業」>。
「環保署」認為,<「悠活案」應「以全區總面積認定」,應當「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依「環評法」規定,「旅館使用執照許可也屬無效」>。
「環保署」要求「悠活」應依「環評法」規定「停止營運後」,再依「未來規劃使用目的」<重新申請許可>;若要「做旅館用」,應<先辦理環評>,並由「墾管處」核轉「環保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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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證書字號: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七六八三號 核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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