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協會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TOUR ESCORT
 
     

































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協會章程★  (9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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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經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經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變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經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變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經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通過變更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經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變更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經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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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NATIONAL TOUR ESCORT,R.O.C (簡稱ANTE)。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本會以砥礪同業品德,促進同業合作,提高同業服務素養,增進同業知識技術,謀求同業職業福利,以配合國家政策,發展觀光旅遊產業,提昇全國國民旅遊優良品質。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研究有關國民旅遊觀光學術,全面推展國民旅遊領團解說業務,並自行辦理職業教育訓練與測驗,推動並建立旅行業對本會核發領團解說員從業證之信賴。

二、遵行政府法令,維護國家榮譽,加強與旅行業溝通合作,全方位綜合性打造全民國民旅遊優良環境。

三、蒐集全國國民旅遊資訊,並發行、製作有關國民旅遊之視聽圖書、刊物。

四、改善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風氣,依相關規定加強在職教育訓練和室內外研習活動,以提高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之社會與職業地位。

五、提供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就業訊息,依相關規定促進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就業,調配人力供需,並協助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獲得適當待遇。

六、合於本會宗旨或其他法律規定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觀光局。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正式會員暨個人永久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歲,具有適當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相關知識與技術資格者。

二、個人活動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歲,對國民旅遊領團解說相關業務有興趣者。

三、個人學生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就讀高中、職以上(含高中、職)之在校學生,對國民旅遊領團解說相關業務有興趣者(入會時應檢附在學證明)。

四、個人榮譽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相關會務暨業務有明顯卓越貢獻或表現異常傑出者。

五、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個人或法人、團體間接或直接贊助本會新台幣伍萬元(或等值物品)以上者。

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有獲得本會所提供各項資訊及參與本會所舉辦除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外各項活動之權利。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個人活動會員、個人學生會員、個人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及未滿二十歲之個人正式會員暨個人永久會員無此項權利。

個人學生會員不具學生資格時,個人學生會員身份自動失效,且不得請求退還繳納之各項費用;但年滿十八歲,高中職畢業或同等學歷以上者,得重新申請成為個人活動會員、個人正式會員或個人永久會員其中之一種,並補繳入會費、常年會費之差額。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擔任本會所指派職務和繳納各項會費之義務。

會員入會時應繳交全額入會費,但得依當年四季分段比例〈一月初至三月底繳交全額、四月初至六月底繳交四分之三、七月初至九月底繳交二分之一、十月初至十二月底繳交四分之一〉繳交當曆年常年會費。

會員入會第二年以後之常年會費應於每曆年之一月三十一日前繳交本會,未如期繳交者,本會得通知催繳,當曆年未繳交期間本會得暫予停權,待補繳後恢復會員應有各項權利,連續二曆年未繳交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且不得請求退還繳納之各項費用。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不得請求退還繳納之各項費用。

第 十三 條

年滿十八歲之所有本會會員皆得優先報名參加本會舉辦或委辦、合辦之職業教育訓練或測驗(含室內、外之靜、動態實務演練),於通過測驗取得職業教育訓練結訓證書或測驗合格證書後,不具個人正式會員或個人永久會員資格者皆應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正式會員或個人永久會員,經理事會通過,核發本會之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從業證(以下簡稱領解員從業證),未成為個人正式會員或個人永久會員者,本會不予核發領解員從業證(非會員報名參加職業教育訓練或測驗者準用此項規定)。

本會核發之領解員從業證視報名參加不同質別之職業教育訓練或測驗分銅質、銀質、金質三種。

領有本會核發有效期間領解員從業證之本會會員執行國民旅遊領團解說業務時,應受僱或臨時受僱於旅行業,並應佩帶該證件,以備本會查核。

又領有本會核發有效期間領解員從業證之本會會員,每曆年應按期將領用之領解員從業證繳回本會辦理校正,連續三年未按期繳回本會辦理校正及經大會停權或除名處分者,該領用本會核發之領解員從業證自動失效;仍保有本會會員資格者得依本條第一項規定重新領用本會核發之領解員從業證。

第 十四 條

本會舉辦或委辦、合辦之職業教育訓練班課程或資格檢定測驗之測驗方式及教材、講師、場地、交通、食宿、證書等各項所需收繳費用與相關施行辦法和領有本會核發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從業證之領團解說員管理辦法由理事會擬定之,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五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七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五人中第一次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第二次選舉二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副理事長之職務,由理事長指派之。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本會第一屆理事長得定名為創會理事長,餘依第幾屆次順序為第二屆理事長,第三屆理事長等等。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不能出席時,得以電話等方式先行請假,事後補單證明;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理事、監事經常缺席會議時,理事長得以口頭勸誡之,情節重大者得提報會員大會議決罷免之。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入會時當年須全額一次繳交)
(一)個人正式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個人活動會員新台幣陸佰元整。
(三)個人學生會員新台幣參百元整。
(四)個人永久會員新台幣貳萬元整(入會時一次繳清,日後不需再繳納常年會費)。
(五)個人榮譽會員免繳。
(六)贊助會員新台幣伍萬元(或等值物品)以上(入會時一次繳清,日後不
需再繳納常年會費)。
二、常年會費:
(入會時當年得依不同四季比例繳交,入會後第二年開始每曆年全額繳交一次)
(一)個人正式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整。
(二)個人活動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
(三)個人學生會員新台幣陸佰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新會員入會時應繳交之入會費,計算方式採曆年制,不滿一年者仍以一年計算。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即每年十月份)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即每年十二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即每年二月底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年六月五日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七六八三號函准予備查;第一次變更章程部分條款經本會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五二八○號函准予備查;第二次變更章程部分條款經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台內社字第○九二○○六六八二九號函准予備查;第三次變更章程部分條款經本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台內社字第○九三○○○五二七四號函准予備查;第四次變更章程部分條款經本會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台內社字第○九六○○一一一四八號函准予備查;第五次變更章程部分條款經本會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台內社字第一○○○○二一五九二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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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證書字號: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七六八三號 核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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