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協會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TOUR ESCORT
 
     

































問題解答

 
問題1:請問有任何法律規定要領有貴協會核發的「各種質別」之「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從業證」才能執行「旅行業安排國人國內團體旅遊(以下簡稱國民旅遊)時」的帶團工作嗎?
  解答:
1.截至目前為止,並沒有任何法律規定要領有本協會核發的「各種質別」之「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從業證」才能執行「旅行業安排團體國民旅遊時」的帶團工作。

2.根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旅行業辦理國內旅遊,應派遣專人隨團服務」、第五十二條「旅行業不得委請非旅行業從業人員執行旅行業務。但依第二十九條規定派遣專人隨團服務者,不在此限。非旅行業從業人員執行旅行業業務者,視同非法經營旅行業。」之規定:旅行業辦理國內旅遊時,雖「應派遣專人隨團服務」,但得安排「非旅行業從業人員」。

3.以上「旅行業管理規則」所提的「國內旅遊」是指「國人國內團體旅遊,亦即是國民旅遊」」,並非指「外人國內團體旅遊,亦即是IN-BOUND」;外人國內團體旅遊應遵守第二十三條「綜合、甲種旅行業接待或引導國外或大陸地區觀光旅客旅遊,應指派或僱用領有導遊人員執業證之人員執行導遊業務。旅行業辦理前項接待或引導國外觀光旅客旅遊,不得指派或僱用接待大陸地區旅客之導遊人員執行導遊業務。」之規定。

4.因此,旅行業辦理國內旅遊(亦即是通稱的國民旅遊)時,只要派遣專人隨團服務即可,即使非旅行業從業人員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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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請問貴協會核發的「各種質別」之「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從業證」合法嗎?
  解答:
1.本協會自民國89年12月12日成立大會,經
(1)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設立,並經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同意「章程」內容並可核發「各種質別」之「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從業證」,另經
(3)行政院勞委會同意「依相關規定加強職業教育訓練課程,提高職業地位,並提供就業訊息,促進會員就業,調配人力供需,並協助會員獲得適當待遇」;因此,本協會核發的「各種質別」之「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從業證」當然絕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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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請問貴協會既然聲明「旅行業辦理國民旅遊時,只要派遣專人(包括非旅行業從業人員)隨團服務即可」,那貴協會又何必要辦理「各種質別」之「職業教育訓練」?又何必要強調「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這樣的名稱?又何必要推動「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從業證」呢?
  解答:
1.本協會深刻體認到我國觀光旅遊產業的發展,首應真正重視並努力發展且正確落實國人國內旅遊(通稱國民旅遊)市場,建構好具備「足以吸引國際觀光旅客的優質觀光旅遊環境」,方能落實外人國內旅遊(IN-BOUND)市場的「觀光客倍增計畫」和實現「觀光矽島」的願景,也才能賺取「大量的外匯」,好做為國人國外旅遊(OUT-BOUND)的財源後盾,和發展整體良性循環的「入出境優質觀光旅遊環境」。因此,本協會當然要盡心盡力辦好「各種質別」的「職業教育訓練」了;何況本協會以「實務為主,學術為輔」的「職業教育訓練」方式確實已經獲得非常熱烈的回響和認同。

2.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十二、導遊人員:指執行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十三、領隊人員:指執行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十四、專業導覽人員:指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資源,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所設置之專業人員。」之規定,本協會確定「國民旅遊的隨團服務人員絕對不能使用導遊或領隊這樣的法律名稱」,如果本協會要喚醒「國人參加國民旅遊」時,不但要要求「旅行業主動派遣真正有優良品質的專業隨團服務人員」需要具備「領團的專業服務」而且也要具備「解說的專業服務」,那麼最適當的名稱當然是「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簡稱領解員)」。

3.雖然本協會並沒有贊成將「領團解說員」的名稱定義列入「發展觀光條例」,但是本協會一定要告知國人:「這是本協會非常用心良苦的地方」;長久以來,國人非常習慣政府為人民規範和做好所有的事情,當然,像導遊和領隊的甄試和執業證的管理等,國人已經認為是理所當然,事實上,如果都能像本協會一樣,爭取由各個相關業務的人民團體認真的執行政府制定的政策,這樣其實是更能落實旅行業帶團人員素質的肯定。如今,本協會衷心期盼不管人民,或是旅行業者、交通部觀光局,以及政府高層都能正式「國民旅遊不應只是派遣隨團服務人員就交代過去」,而是要求「具備領團解說的專業服務素質」,「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從業證」就是要來證實這樣的能力和實力,正如非政府的「ISO」標準認證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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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證書字號: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七六八三號 核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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