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協會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TOUR ESCORT
 
     

































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管理辦法★  (9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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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載01】:【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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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經第一屆第九次理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經第二屆第六次理事會議通過變更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經第二屆第十次理事會議通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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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以下簡稱領解員)指經領取本會核發之各種質別之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從業證(以下簡稱領解員從業證),在中華民國境內執行國民旅遊領團解說業務並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

第 三 條

領有本會核發有效期間各種質別領解員從業證之領解員,得接受本會之領解調派委員會之調派;領解員之領解調派管理細則由本會之領解調派委員會另訂之。

第 四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領解員。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對觀光產業形象造成嚴重損傷,有具體事證者。
三、領解員有違反本辦法,且情節嚴重,經本會撤銷領解員從業證未逾五年者。

第 五 條

領解員應報名參加本會舉辦或委辦、合辦之各種質別之職業教育訓練、資格鑑定測驗「含室內、外之靜、動態實務演練」,於通過測驗取得本會核發之職業教育訓練結訓證書(以下簡稱結訓證書)或資格鑑定測驗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後,不具個人正式會員或個人永久會員資格者皆應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正式會員或個人永久會員,經本會之理事會通過,始得由本會核發領解員從業證,執行國民旅遊領團解說業務。

前項之通過測驗後,應於成績單上所註明日期一年內向本會提出申領結訓證書或合格證書,逾期即自動喪失該項權利。又經取得結訓證書或合格證書後,亦應於結訓證書或合格證書上所註明日期三年內向本會提出申領領解員從業證,逾期亦即自動喪失該項權利。

第 六 條

領解員從業證視報名參加不同質別之職業教育訓練或資格鑑定測驗分銅質、銀質、金質三種。

報名參加前項三種本會舉辦或委辦、合辦之不同質別之職業教育訓練或資格鑑定測驗者,除應對國民旅遊領團解說有興趣,且品德良好、身心健全外,並應具備下列不同質別之資格。

一、銅質:
贊同本會宗旨者。

二、銀質:
(一)具備本會核發有效期間之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銅質領團解說員(以下簡稱
銅質領解員)從業證者。
(二)經取得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以下簡稱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專技普考)合格證書並接受交通部觀光局或其所委託機關團體訓練且取得結業證書,或於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專技普考前已接受交通部觀光局或其所委託機關團體訓練且取得結業證書者。

三、金質:
具備本會核發有效期間之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銀質領團解說員(以下簡稱銀質領
解員)從業證者。

第 七 條

經取得本會之各種質別之結訓證書或合格證書者,年滿十八歲得向本會申領銅質領解員從業證(未滿十八歲者須等至年滿十八歲方得申領),但應年滿二十歲方得向本會申領銀質領解員從業證與金質領團解說員(以下簡稱金質領解員)從業證。

第 八 條

銀質領解員應先取得銅質領解員從業證資格,且執業滿三個月並有書面證明者方得晉級;金質領解員應先取得銀質領解員從業證資格,且執業滿三個月並有書面證明者方得晉級。

但經取得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以下簡稱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專技普考)合格證書並接受交通部觀光局或其所委託機關團體訓練且取得結業證書,或於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專技普考前已接受交通部觀光局或其所委託機關團體訓練且取得結業證書者,得報名參加本會舉辦或委辦、合辦之台灣環島五天三夜以上(含五天三夜)實地實務在職訓練(參加台灣東線全覽實地實務在職訓練及台灣西線全覽實地實務在職訓練者得合併計算),在測驗合格後取得台灣環島實地實務在職訓練結訓證書,並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正式會員或個人永久會員,經本會之理事會通過,得由本會核發銀質領解員從業證,執行國民旅遊領團解說業務。

第 九 條

本會舉辦或委辦、合辦之職業教育訓練,視報名參加職業教育訓練者參加之不同質別職業教育訓練課程如下:

一、銅質:
(室內課程二天;室外課程一天)
(一)室內課程:
01、台灣地區之史蹟源流與地景生態入門。
02、銅質領團解說相關學術理論暨實務與常識(含法規、急救、交通、經濟、政治、文化、藝術及觀光旅遊常識,領團解說入門技術)。
03、室內銅質領團解說靜態實務演練。
(二)室外課程:
室外銅質領團解說動態實務演練,搭配遊覽車上暨實地實務操作。

二、銀質:
(室內課程一天;室外課程四天三夜)
(一)室內課程:
01、台灣地區之史蹟源流與地景生態進階。
02、銀質領團解說相關學術理論暨實務與常識(含法規、急救、交通、經濟、政治、文化、藝術及觀光旅遊常識,領團解說進階技術)。
03、室內銀質領團解說靜態實務演練。
(二)室外課程:
室外銀質領團解說動態實務演練,搭配遊覽車上暨實地實務操作。

三、金質:
(室內課程三天;室外課程二天一夜)
(一)室內課程:
01、台灣地區之史蹟源流與地景生態高階。
02、金質領團解說相關學術理論暨實務與常識(含法規、急救、交通、經濟、政治、文化、藝術及觀光旅遊常識,領團解說高階技術)。
03、室內金質領團解說靜態實務演練。
(二)室外課程:
室外金質領團解說動態實務演練,搭配遊覽車上暨實地實務操作。

報名參加本會舉辦或委辦、合辦之職業教育訓練者參加前項三種不同質別之職業教育訓練課程,應同時接受室內筆試、室內口試暨室外口試測驗,且應依相關規定繳交費用。

三種不同質別之領解員職業教育訓練招生簡章由本會之職業訓練委員會另訂之。

第 十 條

本會舉辦或委辦、合辦之資格鑑定測驗,視報名參加資格檢定測驗者參加之不同別質資格鑑定測驗科目如下:

一、銅質:
(室內筆試、口試一天;室外口試一天)
室內筆試二科、考題各一百題;室內口試每人以五分鐘為原則(得視實際狀況
調整之);室外口試二天一夜每人以隨機輪流為原則。
(一)室內筆試:
01、台灣地區之史蹟源流與地景生態入門。
02、銅質領團解說相關學術理論暨實務與常識(含法規、急救、交通、經濟、政治、文化、藝術及觀光旅遊常識,領團解說入門技術)。
(二)室內口試:
室內銅質領團解說靜態實務演練。
(三)室外口試:(室外二天一夜)
室外銅質領團解說動態實務演練,搭配遊覽車上暨實地實務操作。

二、銀質:
(室內筆試、口試一天;室外口試四天三夜)
室內筆試二科、考題各一百題;室內口試每人以二十分鐘為原則(得視實際狀
況調整之);室外口試四天三夜每人以隨機輪流為原則。
(一)室內筆試:
01、台灣地區之史蹟源流與地景生態進階。
02、銀質領團解說相關學術理論暨實務與常識(含法規、急救、交通、經濟、政治、文化、藝術及觀光旅遊常識,領團解說進階技術)。
(二)室內口試:
室內銀質領團解說靜態實務演練。
(三)室外口試:(室外四天三夜)
室外銀質領團解說動態實務演練,搭配遊覽車上暨實地實務操作。

三、金質:
(室內筆試、口試一天;室外口試二天一夜)
室內筆試二科、考題各一百題;室內口試每人以六十分鐘為原則(得視實際狀
況調整之);室外口試二天一夜每人以隨機輪流為原則。
(一)室內筆試:
01、台灣地區之史蹟源流與地景生態高階。
02、金質領團解說相關學術理論暨實務與常識(含法規、急救、交通、經濟、政治、文化、藝術及觀光旅遊常識,領團解說高階技術)。
(二)室內口試:
室內金質領團解說靜態實務演練。
(三)室外口試:(室外二天一夜)
室外金質領團解說動態實務演練,搭配遊覽車上暨實地實務操作。

報名參加本會舉辦或委辦、合辦之資格鑑定測驗者參加前項三種不同質別之資格鑑定測驗應依相關規定繳交費用。

三種不同質別之領解員資格鑑定測驗規則及資格鑑定測驗須知,由本會之資格鑑定委員會另訂之。

第 十一 條

領有本會核發有效期間各種質別領解員從業證之領解員,執行國民旅遊領團解說業務時,應受僱或臨時受僱於旅行業,並應佩帶該領解員從業證,以備本會查核。

第 十二 條

領解員應每曆年至少二天參加本會舉辦或委辦、合辦之在職教育訓練,並應依相關規定繳交訓練費用,訓練合格後由本會核發訓練記點證明,持有該訓練記點證明者方得於訓練後下一年度校正或換發其已領有之領解員從業證。

第 十三 條

領解員從業證應每曆年按期繳回本會辦理校正,其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應申請本會換發,並應依相關規定繳交校正或換證之手續暨成本費用;連續二年未按期繳回本會辦理校正,或於本會規定之一定時間內換發及經本會會員大會停權或除名處分者,該領用之領解員從業證自動失效;仍保有本會會員資格者得依相關規定重新領用本會核發之領解員從業證。

第 十四 條

領解員之結訓證書、合格證書暨領解員從業證應向本會提出申請,並應依相關規定繳交費用;又領解員因故遺失或毀損結訓證書、合格證書暨領解員從業證時,本人應具書面敘明原因,向本會申請補發、換發,亦應依相關規定繳交費用。

領解員結訓證書、合格證書及從業證核、換、補發暨從業證校正申請處理要點,台灣環島實地實務在職訓練結訓證書申請處理要點由本會另訂之。

第 十五 條

領解員執行有關國民旅遊領團解說業務時,應接受雇用或臨時雇用之旅行業之指導暨監督。

第 十六 條

領解員應依其雇用或臨時雇用之旅行業所安排之觀光旅遊行程執業,非因臨時特殊事故,不得擅自變更;觀光旅遊行程有必要變更時,應徵得全體觀光旅客之書面同意,並盡速聯絡並報告雇用或臨時雇用之旅行業取得授權後方能處理;但事態嚴重或緊急時,並應盡速通報本會和向交通部觀光局報備。

第 十七 條

領解員執行國民旅遊領團解說業務時,如發生特殊或意外事件時,除應即時作妥當處置外,並應將經過情形盡速通報本會和向交通部觀光局報備。

第 十八 條

本會為督導領解員,得隨時派員查核其執業情形;視查核狀況需要時,並得請求各縣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及各縣市觀光協會等相關觀光產業人民團體或機關、學校支援協助之。

第 十九 條

領解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本會予以獎勵或表揚之,並得同時報請交通部觀光局予以獎勵或表揚之。

一、配合國家發展觀光旅遊產業政策、提升全國國民旅遊品質,有具體表現者。
二、宏揚我國優良固有傳統美德文化、維護我國人民善良風俗,有具體表現者。
三、維護國家安全、協助社會治安,有具體表現者。
四、服務旅客周到、維護旅遊安全,有具體表現者。
五、熱心公益活動、發揚團隊精神,有具體表現者。
六、撰寫相關報告之內容詳實、提供相關資料完整,有參採價值者。
七、研究著述、對發展觀光旅遊產業或執行國民旅遊領團解說業務,有創意且可供採擇執行者。
八、連續領有領解員從業證並執行國民旅遊領團解說業務逾十五年,並有具體表現者。
九、其他有具體表現之特殊優良事蹟者。

第 二十 條

領解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執行國民旅遊領團解說業務時,言語行為不當。
二、遇有觀光旅客病患需要照料時,未予妥善照料。
三、誘導觀光旅客不當採購物品或為其他不當服務收取回扣。
四、向觀光旅客不當額外需索。
五、向觀光旅客兜售或收購物品。
六、以不正當手段收取觀光旅客財物。
七、為觀光旅客媒介色情或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八、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
九、將領有本會核發之結訓證書、合格證書或領解員從業證借供他人使用。
十、無正當理由延誤執業時間或擅自委託他人代為執業。
十一、明知患有法定傳染病,故意隱瞞病情執業。
十二、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之事項。

第二十一條

領解員違反本辦法者,得送交本會之法規調解委員會議處後,經本會之理事會通過後執行之,並報經本會會員大會追認,且應將議處結果通報各縣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及各縣市觀光協會等相關觀光產業人民團體或機關、學校,並應報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會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一屆第九次理事會議通過,另經本會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屆第六次理事會議通過變更,復經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經第二屆第十次理事會議通過變更,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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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證書字號: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七六八三號 核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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