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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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3
■<交通部觀光局北觀處>公告「野柳地質公園遊客禁止事項」!■
秘書處
原文內容
■<交通部觀光局北觀處>公告「野柳地質公園遊客禁止事項」!■

(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公告;2012/05/02)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04月27日

●發文字號:北觀野字第1010900112號

●主  旨:公告「野柳地質公園遊客禁止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62條、第64條。
二、「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13條、第14條、第22條。

●公告事項:

◆一、範圍:

整個野柳地質公園陸域(面積約24公頃)含海域等深線20公尺為範圍(範圍請參閱野柳地質公園範圍圖)。

◆二、園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任意超越園區紅色警戒線。
(二) 任意碰觸、攀爬天然地景。
(三) 於指定吸菸區外抽菸、隨地吐痰、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四) 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
(五) 攀折花草樹木及烤肉。
(六) 鳴放噪音、焚燬、破壞花草樹木。
(七) 游泳、戲水、烤肉。
(八) 關園及封園期間,未經申請許可強行進入。
(九) 酒醉者進入園區。
(十) 除宗教活動外,任意燃放鞭炮、煙火、焚燒冥紙及設置紀念碑、牌、神壇與祭祀設施。
(十一) 破壞天然地質地形。
(十二) 除當地漁民領有該管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者外,採捕野生動物、植物、魚類資源、寄居蟹、珊瑚、化石、撿拾石頭、貝殼及貝殼沙等。

◆三、違反第2項第1款至第10款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000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2項第11款、第12款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62條第1項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其無法回復原狀者,得再處行為人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鍰。

處 長 陳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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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柳地質公園入園須知

http://admin.taiwan.net.tw/upload/contentFile/201205/敬告導遊先生北觀修改版.doc

敬告導遊先生/小姐:

敬請於入園前宣導「野柳地質公園遊憩安全事項」及「野柳地質公園入園須知」,以免團員受罰。

另請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27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導遊執行導遊業務時,發現所接待或引導之旅客有損壞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行為之虞,而未予勸止者,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8條規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壹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謝謝您的協助!

★野柳地質公園入園須知
1、絕不可超越紅色警戒線。
2、禁止觸摸\攀爬\跨越天然地景。
3、嚴禁游泳\戲水\垂釣。因為海岸邊岩石濕滑,易被海浪捲入海中,海水鹹冷有致命危機, 不可掉以輕心。
※請各位遊客珍惜自己寶貴性命,否則違者自行負完全責任。
野柳地質公園 敬告

交通部觀光局
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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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證書字號: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七六八三號 核准立案
會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25號7樓之5  電話:(02)2331-9858 傳真:(02)2331-9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