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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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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亂改「行程」!?最高<賠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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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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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亂改「行程」!?最高<賠3倍>!■
(中時電子報;2012/07/26上午05:30中國時報黃如萍╱台北報導)
「國內旅遊」更有「保障」!
「交通部觀光局」日昨(2012/07/25)公布「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民眾』參加「國民旅遊團」將有「契約審閱期」,且「不得有購物行程」,並「增加旅客可改由第3人參加旅遊的變更權」,「若旅行社任意變更行程,最高賠旅費2倍違約金」,「若惡意遺棄旅客,最高賠旅費3倍」>。
「去(2011)年國內旅遊高達1億5千多萬人次」,「其中88%」為「自行規畫行程」,但「團體遊人次仍高達1千7百80多萬,約為國人1年出國9百多萬人次的1倍」。
<吃飯變成購物行程!>『民眾』抱怨,<參加國民旅遊團,遭臨時取消或變更行程,或者任意更改餐飲及住宿地點,甚至強制購物,但因無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求償困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在接獲「多起投訴」後,邀集「交通部觀光局等相關單位」研商,歷經1年多討論,終於公布「新定型化契約」。
『交通部觀光局業務組金玉珍科長』說,<「契約」規定『旅行業』必須「確保廣告內容真實」,即「對旅客所負的責任不得低於廣告內容」,且「業者刊登的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中的資料,哪一種方式揭露的行程內容最有利於旅客,即選用該內容為契約標準」,「避免旅行業者畫大餅」>。
『旅行社』常用的「人數不足無法出團」伎倆,「新契約」規定上路後也<不能再用>了!「新契約」要求<明訂組團人數>,若「未達約定的人數」,『業者』必須<在4日前>「通知旅客解除契約」,若「未通知」須「賠償旅客損害」。
另外,「新定型化契約」將「旅遊契約起算日期」從<一般的31天>「拉長到41天」,『業者』或『旅客』<逕自取消契約>,「在出發前41天至31日,將賠償旅費的5%」。
若「行程內容變更」,如「搭機」變「搭車」、住「4星」變「3星」飯店,「在飯店內用餐」改為「發餐券」,或「遊阿里山」改至「杉林溪等遊覽項目變更」時,且「可歸責於旅行社」,「旅客就可要求業者賠償差額2倍的違約金」,若「旅行業者無法提出差額計算」時,「其金額至少為全部旅費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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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證書字號: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七六八三號 核准立案
會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25號7樓之5 電話:(02)2331-9858 傳真:(02)2331-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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