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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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31
★TTN旅報「購物佣金法制化問題面面觀」座談會★
秘書處
原文內容
★TTN旅報「購物佣金法制化問題面面觀」座談會★
●同心推動觀光!合理徵稅!共創三贏!●

TTN旅報;期數:736;日期:29∼05 Jul.2012;
報導日期:2012-07-29;撰文:唐偉展/攝影師:王修文

「購物店佣金法制化」,是「目前業界比較新的話題」,也是「困擾相關精品業與旅行社之間的問題」;也許以前Inbound市場小,佣金比較低,這類問題並不大;隨著陸客來台團數、人數屢創新高,不論是購物店收入,或是與旅行業之間佣金回饋,也逐一被放大檢視,還受到政府財稅單位的關切。

有鑑於這是目前產業內困擾已久的問題,本刊特於7/26邀集主管機關觀光局、旅行社代表、精品業代表以及會計師舉辦座談會,共同探討、協助釐清相關問題。

◆座談會的共識與建議

01、旅行社以低於成本團費接團、用購物店佣金彌補團費,這是不能漠視的現狀。
02、共同訴求:希望3贏,政府收到稅、購物店以及旅行業者都能正常繳稅。
03、精品業者訴求:應把佣金收入納入旅行業者團費收入的一部分。
04、旅行業者訴求:不論是發票或是代收轉付,只要是購物店可以接受,就至少打通了關節。
05、業者開「3聯式發票」或開「代收轉付收據」,對政府的財政稅收並沒有影響。
06、共識:旅行社與精品業是創造觀光收入的夥伴,營業稅不是旅行社繳就是精品業繳,只要雙方有共同協議,就可以執行。
07、交通部觀光局:願意協助解釋,把佣金收入列入為可開立代收轉付的「其它收入」;另外包括取消接待團費限制、修改旅行業管理規則22條部分條文;協助業者擬定「推展外地旅客來台觀光業務合作協議書」。
08、希望外界與媒體不要把旅行社、精品業者接待外客行為污名化。

■座談會與會貴賓(見右圖,名單由左至右)

•中華觀光精品產業協會副理事長 王哲謙
•中華觀光精品產業協會理事 辜馨葦
•中華觀光精品產業協會理事長 張雅琍
•交通部觀光局業務組專員 高暐翔
•交通部觀光局業務組科長 金玉珍
•中華兩岸旅行協會理事長 許晉睿
•旅行公會全國聯合會祕書長 許高慶
•榮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張榮春

■座談會主席:本刊總編輯 吳學銘

•文字紀錄:本刊副總編輯 唐偉展
•攝影紀錄:本刊攝影師 王修文

旅行業全國聯合會祕書長許高慶
購物佣金補團費應視為雙方合作收入

目前Inbound業者與購物店之間營運上最大問題,當然就是「稅如何繳?」。
經營陸客來台,因為不能有自費行程,業者的團費收入基本上都低於成本;因此必須要用團費以外的收入,也就是旅客購物佣金來補團費;實務面這就是旅行社與購物店之間的合作收入。
2011年11月,交通部、財政部曾對此開會取得共識,都認為這是當前最重要且必須解決的問題;目前業者必須低於成本接團,購物佣金收入要繳稅,佣金與團費成本兩相結帳後又再付1次稅,加上去年旅行社普遍都用60美金報價,稅務單位認定有獲利,也要求繳稅;曾經有旅行社被要求繳納上千萬元的稅,這非常不公平。
以實務面來說,台灣旅行社團費來源一為大陸旅行社給費用,二為購物店代收的購物佣金;稅務單位應該有創新思維體認這個現狀,畢竟觀光產業確實為國家帶來很多外匯收入。

中華兩岸旅行協會理事長許晉睿
旅行社可開代收轉付沖抵佣金

早期Inbound市場結構與人數比現在來的單純, 以前日本客來台天數短,不過4∼5天,業者數量也少;這幾年由於陸客大幅成長,所以引起社會關注,相對也引起稅捐機關重視。
實務面與政府的規劃是有落差的,只要是大陸團去的地方,都是低於成本操作,不論香港、日本、韓國、新加坡、泰國都是如此;相對背後意義也代表大陸購物能力強,使得業者願意採低於成本的團費去操作。
而購物店的問題,要的就是取得旅行業開出的發票或是收據,這當中建立在雙方佣金制度的訂立;目前精品業者給了佣金,旅行社卻用很多方式不開發票,使得購物店產生困擾、無法報帳核銷。
至於旅行社的問題,在於要不要開發票,如果開了,立即面對要繳納5%營業稅;此外,旅行社拿到的佣金其實還要給領隊、導遊、對方旅行社,一樣有很多環節要繳,但一樣拿不出憑證核銷;所以旅行社佣金處理的複雜性更強。
旅行社並不是要去逃漏稅,願意誠實繳納,但要合理反映成本,收據開得出來,稅金就繳得出來;近1年來,每隔3個月就有一波業者被查稅,必須罰款、補繳稅,搞得人心惶惶,所以業者希望能把購物佣金放入開立代收轉付的範圍。
至於現行的代收轉付,是在民國82年,當初我在台北市旅行公會理事長任期內爭取來的;雖然當時背景因素,主要適用於包括出國旅遊團費、國內旅遊團費以及機票款,但也曾經預留空間,為開立代收轉付的範圍爭取了「其它應收代收轉付之營業項目」;就看未來購物佣金能不能以此方式辦理。
畢竟業者實收團費真的低於成本,由購物佣金拿一些來補團費,成為團費的一部分,讓業者繳稅本身能得到合理解決。
賦稅單位要讓生意人誠實繳稅是主要目的,對旅行業者來說,開發票就是要繳5%的稅;開代收轉付,就是讓旅行社採佣金收入開給購物店,旅行社願意開代收轉付,這樣就可以沖帳,多出的再開發票去核銷;只要購物店可以接受 就至少打通了一個關節。

中華觀光精品產業協會理事長張雅琍
主張把佣金納入團費收入的一部分

政府開放陸客赴台,照理來說購物店業者與旅行業者應該是受益者;但目前在前鋒的是旅行社,最吃虧的也是旅行社,必須要以低於成本的團費去接團;而購物店是旅行社的後盾,因為支持旅行社,才能一起帶進這麼多的陸客。
任何行業的繳稅機制,都是總收入扣掉總支出,但旅行社與購物店並不是如此。
想想,觀光產業為政府帶進多少外匯?我們做的是海外旅客,如果申請退稅機制,旅客只要在機場蓋個章就可以退稅,到時候政府根本課不到稅。
一般店面生意利潤有2成,但旅行社+購物店盈虧互補下,要能有1成收入就不錯了;購物頻道的佣金也是抽5成,但卻是單一受惠者、消費者是台灣人民;而精品業者帶進來的是觀光客,受惠的是全國各產業,是稅制的不合理不公平造成精品業者無法發聲,所以7╱22所成立的中華觀光精品產業協會,就是要為自己發聲。
我們爭取把佣金收入納入團費收入的一部分,爭取公平合理的稅制。
對精品業者來說,只要能列為進項而扣抵,精品業者都可以接受;但首要條件就是佣金必須要當成團費收入的一部份,旅行社應該開發票給精品業者,因為旅行社有很多支出可以扣抵。
就精品業者的立場而言,不論未來是以代收轉付或是發票方式作為回饋利潤的憑證,只要財稅機關能夠同意憑證金額可以列為進項稅額抵扣,相信業者均願意配合實施並依法誠實納稅。

榮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榮春
旅行社開發票或代收轉付對稅收結果都一樣

民國82年的代收轉付條例有其時空背景,是讓旅行社採「差額申報方式」報稅;旅行社代收轉付就是收入,例如販售機票收入1萬元、支出9,000元,只要將利潤的1,000元納入營業收入就可以;而其它產業業者都是採取總收入減掉總支出來報稅。
旅行業開「3聯式發票」或開「代收轉付收據」對政府的財政稅收並沒有影響,影響的是營利事業所得稅。
精品業者的成立也有其時空背景,旅行社密集接陸客,與精品業同被無理的列入暴利行業;目前財政部五組(稽核組) 將他們列為重點查核對象,非常不公平。
對旅行業者來說,既然購物佣金不能列為團費收入,就只能列為營業外收入,所以旅行社這部分也不開發票,造成看起來賺很多錢,但明明是虛盈實虧;旅行社不開發票,問題就轉介到精品業者身上,但目前很多購物行為採刷卡方式,都會留下資料,所以精品業者開發票,但拿不到付給旅行社佣金的發票,造成賺很多的假象。
旅行業習慣以購物佣金補貼團費的做法,未來將被視為正常的商業操作手法,符合實際經營現況。
過去旅行社開發票給購物店採「加值率」,佣金6、7成非常高,於是不是虛開發票就是不依規定取得發票,造成購物店被查;好不容易購物店向旅行業爭取要了一些發票、降低加值率,又被賦稅單位質疑是自己漏開發票,演變成購物店與旅行業者之間的問題。
以200元的商品、佣金50%來計算,要給旅行業者100元;但如果旅行社開發票 要交5元稅給政府、自己只能留95元,旅行社當然也不願意。
由於看似高毛利率,又被旅行業者列為營業外收入、要繳不少稅;購物店佣金又不能列為團費,造成佣金高、毛利高,再被要求補稅,非常不合理。
首先建議,觀光局要先把購物佣金列入團費,精品業者就可以去爭取將佣金列為通路成本,成為營業成本的一部分。
如果是佣金就是要開立發票;如果是列為團費的一部分,就應該列為民國82年的解釋文,用代收轉付來付掉。
旅行社與精品業是創造觀光收入的夥伴,營業稅不是旅行社繳就是精品業者繳,只要雙方同意代收轉付開出就可以執行;雖然營業稅對政府沒有影響,唯一差別在營所稅,因為代收轉付不能報進項成本。

觀光局業務組科長金玉珍
尊重市場現況觀光局會配合修改規章

7╱9在全聯會召開的座談會,就表明觀光局認知了解業者與精品業者的交易現況,也尊重市場之間的商業習慣(旅行業虛盈實虧);如果旅行社與精品業者約定佣金是用來作為部分團費之用,旅行社就可以用開發票或代收轉付。
畢竟目前精品業與旅行社合作是新問題,目前財政部用民國82年解釋文來解釋,是解釋國內以及出國旅遊團的旅遊,但現在是Inbound問題;但依許理事長意見,當初代收轉付是有預留空間(其它營業項目)。
總之這是新的問題,必須要由源頭來解決,如果只是依賴民國82年解釋令,還是有很多無法完全解釋的問題。
觀光局重視觀光產業的發展,畢竟Inbound市場是新問題,除了旅遊品質提升,也在乎業者能否符合稅法納稅,讓觀光產業發展有利基;把購物佣金收入列入為可開立代收轉付的其它收入,是可以解釋的,觀光局也一定會配合解釋。
至於購物店與旅行業者要如何報稅,尊重業者之間的協議;甚至是否列為進項扣抵,或報稅所產生營業稅、營所稅的衍伸問題,還是要有賴財政部來釐清。
觀光局也不想過度干預市場,對於陸客來台接待費用上的限制已經在檢討,將在近期有新措施;此外,針對旅行業管理規則22條當中,不能用購物費用來彌補團費這條規定也已經修改,已上呈交通部將在下月開會審查。
而觀光局也同意這是商業行為,只要購物與精品雙方同意、簽訂協議書,讓購物列為行程的一部分,把購物店列為代收團費的一個單位。

◆購物佣金法制化解決問題3途徑

■解套1

修改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

觀光局就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中-旅行業經營各項業務,應合理收費,不得以購物佣金或促銷行程以外之活動所得彌補團費,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為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其中,「不得以購物佣金所得彌補團費」,經討論後決議修改該項內容,目前已經報到交通部,預計8月份會開會正式審查。

■解套2

旅行社與購物店簽訂合作協議書

觀光局擬定出「推展外地旅客來台觀光觀光業務合作協議書」

茲為共同推展外地旅客來台觀光業務,○○旅行社(以下簡稱甲方)與○○公司(或商號,以下簡稱乙方)均同意就上開業務進行合作。
雙方協議約定相關合作事項如后:
一、甲方辦理外地遊客來台觀光旅遊業務,應將乙方經營之購物點,納入旅遊計畫所安排之行程並協助遊客購物活動。
二、乙方同意於遊客在購物點完成每筆交易之金額中,代為收取應為甲方團費之數額,並依約核實轉付甲方。
三、甲方於收取乙方轉赴之團並經核對無誤后,甲方應開具代收轉付收據為憑證交付乙方,以俾辦理稅務相關事宜。
四、上開乙方代收團費之金額比率及代收轉付程序細節,甲乙雙方均同意另立合約,以茲遵行。

■解套3

擴大代收轉付解釋範圍

民國82年,財政部就核釋旅行業者辦理國外及大陸旅行團有關代收轉付範圍及支出憑證認定事宜,當中就代收轉付之範圍,留下了(四)「其他代收轉付之營業項目」,可做為未來購物店採用代收轉付作為支出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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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證書字號: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七六八三號 核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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